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青铁路及相关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铁路消防管理办法》以及路局《消防管理办法》,结合本工程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本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参建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坚持专职安全人员检查管理与其他人员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参建单位及人员都有遵守消防法规、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立即处置和参加有组织的应急处置的义务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五条指挥部对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实行领导、检查、监督和管理
各参建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负有检查、监督责任
第六条指挥部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公司总经理(指挥长)、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指挥部,负责日常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
其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消防工作指示、规定;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总结分析消防安全工作;讨论制定消防管理制度、措施,决定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各参建单位的第一管理者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各参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
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参建单位应建立消防领导小组,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各参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小组、分工管理职能部门、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各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