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村镇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绿色生态村镇,改善村镇人居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村镇制定村镇绿化规划、进行村镇绿化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镇绿化,是指在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造林绿化规划确定的国土绿化、城镇绿化中,所进行的植树造林、绿化美化、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第四条 根据当地的气候变化、立地条件、植被组成等情况,注重环境和树种的多样性,做到乔、灌、草本植物结合,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景观优美的村镇绿地。 第五条 坚持生态优先,注重经济效益,做到生态优先、文化引领、产业支撑,促进现代林业的发展。 第二章 职能与权责 第六条 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市村镇绿化工作,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全市村镇绿化推进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绿化组织工作。县区绿化委员会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绿化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村镇绿化管理工作。第七条 村镇适龄居民和农民应当履行法定的植树义务,积极参加植树造林工作,爱护造林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损害造林绿化的行为。 第三章 绿化标准和绿化规划 第八条 “十二五”期间,全市建成绿色生态村 1000个,绿色生态乡镇 50 个。(一)乡镇驻地绿化标准:平原乡镇森林覆盖率不低于35%,半平原半山区乡镇不低于 40%,山区乡镇不低于 45%。1、街道绿化。驻地主要街道两侧各栽植一行以上适宜树木或种植适宜的花、灌、草。2、庭院绿化。驻地所有农户的庭院及房前屋后适宜植树绿化的地方,根据群众植树习惯全部栽植上适宜的乔、灌、花、藤本等植物。3、单位绿化。机关、学校、厂矿等单位的绿化应合理布局,科学搭配,做到乔灌花草、常绿与落叶树种相结合,全面实现绿化美化。4、驻地村庄内隙地绿化。驻地内的空闲隙地、废弃宅基地、坑塘水面周围、沟渠两侧等适宜绿化地段应全部植树绿化。5、驻地建有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的小公园或休闲绿地。(二)行政村辖区总体绿化标准:平原村 25%以上,半平原半山区村 35%以上,山区村 50%以上,辖区内林木分布均匀、林相整齐、长势良好,生态环境优美和谐。1、村庄内绿化标准。村庄内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