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有什么不同问题:在同一合并集团内,各个公司是否可以根据持有的不同目的,将持有的对同一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在各自报表上分别列报为长期股权投资和金融资产如可以分别列报在不同的报表项目中,则在集团合并报表层面,又应如何处理背景:F 公司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A 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 F 公司股权比例为 58
股权结构如下:如图所示,E 公司及 D 公司分别持有 F 公司 5
84%和 6
54%的股权,该股权为以前年度形成的限售股,因公司未及时解除限售,至今在深交所交易系统中仍为限售股
解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CAS2)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 CAS22)的规定,企业(合并报表准则所定义的投资性主体,以及 CAS2 所指的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除外,下同)对其所持有的对其他企业的股权投资,应根据以下规定确定其所适用的会计核算模式:首先推断本企业(本会计主体)自身对被投资方是否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这一推断必须完全基于本企业自身的情况作出,不能考虑本企业所属集团的母公司或其他成员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因素,但应将本企业的子公司所持有的被投资方股权纳入考虑
其次,根据上一步骤的推断结果作出如下处理:1、假如本企业对被投资方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包括通过本企业的子公司间接持有部分股权,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综合起来,使本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情形),则不论本企业对该被投资方的直接持股比例多大,均应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根据本企业与被投资方之间关系的性质,采纳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2、假如本企业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三无股权投资),则本企业应将对该被投资方的股权投资作为金融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