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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学生“隐性流失法制策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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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学生“隐性流失法制策略分析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稳性流失”的具体形式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异地转学,原户籍学校记载学生在暂住地就读,而暂住地学校的记录则为学生回原籍就读,两处均无法核实;二是外出务工,学生因家庭困难或个人厌学而终止学业,外出务工,并且地址不详,造成流失;三是擅自辍学,学生在不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自行辍学,终止学业,甚至去向不明;四是长期休学,学生以健康状况不佳等为由,长期休学,往往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复学而被校方取消学籍;五是本地转学,为求减轻学习上的压力,在没有完成初中学业的情况下,转入成人中专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流失除上述情况外,也往往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学校的影响,如有的学校为提高升学率等原因对学生及其家长施加种种压力而导致学生流失.教育现代化的主要标志之一是教育的法制化。依法治教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目标的基本手段。从教育法制的高度分析,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隐性流失”是与教育法制的要求严重背离的。九年义务教育具有法律规定性。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九年义务教育是我国的基本教育制度之一,是教育法制的重要方面,这在我国的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早有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法》第 2 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第 4 条又进一步要求“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在我国推行九年义务教育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199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教育法》更以教育法律的最高权威为九年义务教育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其第 18 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同时,对相应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作了具体的规定:活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1993 年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进展纲要》作为我国教育跨世纪的指导性文件,明确指出九十年代我国教育进展的具体目标之一是在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为此,政府、社会、家长要仔细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防止学生辍学。另外,流动人口子女,尤其是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隐性流失”,亦不容忽视。解决好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关系民族素养的提高和社会的进展进步,也是流入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尽的责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进展的决定》明确指出:“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实行多种形式,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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