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中介服务协议第二条 中介服务期限:(一) 中介服务期限至甲方与项目所有方订立正式合作协议之日止;(二) 若最终未达成合作协议的,合作谈判中止之日即为中介服务期限截止日。第四条 中介费用的负担:乙方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第五条 如甲方未成功执行上述与项目所有方的合作协议,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任何酬劳或费用。第六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一) 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三) 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四)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五)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七条 违约责任:(一) 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甲方除可拒绝支付中介服务酬劳外,还保留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向乙方进行追偿的权利。(二) 乙方不得擅自转让甲方的经济成果,不得隐瞒合作方的真实情况,否则应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费。(三) 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无故终止合同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四)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终止合同,终止合同方视为违约。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一) 中介方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二) 中介方不得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的活动;(三) 中介方在委托有效期间的费用开支由中介方自行承担;其他费用另行协商。(四) 中介方在中介服务期间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与委托方无关。第九条 保密责任:任何一方对因项目中介服务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十二条 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实行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是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下做出的,假如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委托方、中介方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