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劳动合同餐饮业劳动合同 1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 性质: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 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天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乙方实行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每周不超过 40 小时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因特别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40 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应实行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以便于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保证乙方基本的休息权利
第五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 1 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