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场所安全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宗教领域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宗教事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必须成立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本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职责,责任到岗、到人。 二、场所宗教活动必须建立安全防范机制,制定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反宗教禁忌等损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以保证宗教活动安全、有序开展。若发生事故,场所必须立即报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 三、场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制度,并接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建立 24 小时值班巡逻制度,保证常常有人值班巡逻,对因麻痹大意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技术法律规范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检查、维修记录留底存档备查。 六、建立以消防管理或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为队长的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习,熟练掌握消火栓、消防泵、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七、宗教活动场所应根据本场所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 1 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习,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每隔半年至少组织 1 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习,并根据演习情况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内容 八、坚持“及时排查、各负其责、工作在前、预防为主”原则,对场所的电、水、气及房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个季度至少组织 1次全面安全检查,快速进行处理各种安全隐患问题,杜绝使用危房进行宗教活动或其它活动,汛期及特别时期,加强安全工作措施,严加防范,确保场所人员及财产安全。 九、要保证场所内食品及用具洁净、卫生,积极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因食品及用具不洁引发食物中毒,同时积极做好流行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十、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大型活动(参加人数超过千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批,并配合做好活动前的消防等安全检查工作。 十一、建立场所安全工作例会制度,每个季度至少召开 1 次场所安全工作会议,总结、安排、安排本场所的安全工作。 十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已登记及筹备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