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饭店安全要求宾馆饭店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权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规章管理制度和操作章程; (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讨论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 宾馆饭店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九条 宾馆饭店从业人员超过 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条 宾馆饭店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情况,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宾馆饭店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专人 24 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记录
第十一条 宾馆饭店应当在重点要害部位、设备和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牌
安全警示牌应当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识别
宾馆饭店应当在客房内明显的位置张贴或者放置中英文对比的应急疏散图、宾客安全须知等安全提示
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有警示牌,并设置在明显的位置
第十二条 宾馆饭店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水平开启;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堵塞或者封闭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宽度不得小于 1
4 米,两侧 1 米范围以内不得设置、堆放任何物品;安全出口门内门外 1
4 米范围以内不得设踏步,并不得设置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