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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销售车位进行整顿的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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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销售车位进行整顿的建议书 建议人: xxx 建议内容:请求下文对非法销售车位情况进行全国范围整顿 建议理由: 近年来,随着住宅房地产市场的迅猛进展,住宅作为商品,已为社会尤其是广阔消费者日益关注,而近期,车位纠纷已逐渐成为全国消费投诉的热点。 建议人在调查中发现,开发商非法销售车位情况相当普遍,主要存在如下情况: 1. 明知属于小区配套不能办理产权单独转让,开发商却仍然非法销售地上或者地下车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37 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 此种车位属全体小区业主共有,是小区的强制配套设施,不允许单独转让,并且作为地上附着物和从物,已经随着小区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给了全体业主,开发商无权出售。 2. 以销售 50 年或者 70 年使用权为名欺诈消费者 《合同法》第 214 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也只有 20 年,凡是销售使用权超过 20 年并且不向消费者声明 20 年后不受法律保护的,都是欺诈行为。(具体的案例见附件 1.关于千泰居小区非法销售车位的举报) 3. 将地下人防改造的车位非法进行销售 “人防工程”,是根据国家要求建立的公共事业配套设施,开发商不得擅自销售;作为强制配套也已经随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给全体业主了,而现实中却存在开发商违反法律规定进行销售的情形。(具体的案例见附件 2. 关于青年汇佳园项目非法销售地下车库的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上盖的建筑物、附属物同时转让。”开发商售楼后,小区土地使用权已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没有单独产权证的部位均为业主共有财产。 开发商的非法销售行为,给业主权益造成了巨大损失,仅以北京 4000 个小区为例,若每个小区有 500 个车位,由开发商进行非法销售:则非法获利至少 1000 亿元。(目前北京市小区地下车位售价在 5 万元到 20 万元不等,多为 8 万元到 12 万元一个,其中购买人大约每月还要交 50-150 元/月的管理费。) 假如由开发商非法出租,租价一般在 150 元/月到 1200 元/月不等(含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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