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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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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给城市居民创造文明、整洁、安全、方便、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具有一定规模并属多个业主共有或共用的住宿、办公、商贸混合区的物业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实行城市综合开发,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宅区域或住宅组团。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用于居住、办公、商贸的各类建筑物及其配套的公用设施、公用设备、公用场地和必要的安全、卫生、绿化等环境。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治组织及其委托的企业,对物业的正常使用、维护、修缮实施综合管理服务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及合法使用人。第四条本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合同约定公共服务内容与特约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行物业管理企业化、专业化 ii 市场化、社会化。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未设房产管理部门的县市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安、规划、市政环卫、园林绿化、供水、供气、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等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应当充分发挥物业管理企业的作用,合力推行物业管理工作。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住宅小区成立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一个住宅小区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或推举产生的委员组成,可以选聘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人员参加。业主委员会一般由 7 至 11 人组成,其中业主担任委员的比例应与其所代表的群体相适应,且总数不能少于全部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 2 至 3 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设专职或兼职主任委员一名,由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或推举产生,负责召集、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及其授权范围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业主委员会组建的具体办法、程序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由本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八条业主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 15 日内,应当持下列文件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三)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九条业主委员会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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