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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评定、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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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评定、验收制度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2025-0501)的有关规定,制订“工程质量评定、验收制度”。第一条 检验批和分项工程首先应进行班组自我检查,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复验合格之后报监理验收。验收前,应填好“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有关监理记录和结论不填),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和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分别在记录中相关栏目签字。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第二条 分部工程应首先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自我检查验收。合格之后报监理验收。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第三条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首先要依据质量标准、设计图纸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我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符合要求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和完整的质量资料,请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第四条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报告后,应当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单位工程验收。第五条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 根据相关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第六条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之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项目部必须做好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于 15 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第七条 参加验收的有关人员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权限签署意见,并对所暑意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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