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质量事故调查制度凡施工过程当中发生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法律规范和要求或施工偏差超过质量标准的允许范围,需要返工,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者,或施工(包括装卸、搬运、试运)过程当中由于操作、使用、调整及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者,均属质量事故
1 质量事故的分类如下:1、重大质量事故:属于下述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1)消弱主要部件、构件强度,缩减使用年限及造成其它不能补救的缺陷者;(2)严重影响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3)严重影响下一步主要工程施工者;(4)返工损失金额一次达 3250 元及以上者
2、普通质量事故:未达到重大质量事故条件,其返工损失金额在1250 元及以上者
3、记录质量事故:未达到重大及普通质量事故条件的质量事故
2 质量事故损失金额应按因质量事故进行返工而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和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扣除可以回收利用的器材残值
3 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1、记录事故的发生后,施工人员应当立即向队、班长报告,队、班长应当日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并报告项目经理部
项目经理部专职质检员对事故作出记录,每月二十五日前汇总报工程管理部一份
2、普通事故的发生后,施工队、班长应在当日向项目经理部报告
项目经理部应尽快进行调查分析,并于五日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送工程管理部
3、重大事故的发生后,施工队(班)、项目经理部应当立即向处主管生产的负责人、总工程师和工程管理部报告
性质严重的重大事故,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主管负责人部门,并抄报上级领导
事故的发生后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实行措施维护补救,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制定处理方案
处主管生产负责人、总工程师应在发生事故后十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分析
分析会后五日内,由项目经理部写出质量事故报告,并报工程管理部及有关领导部门
4、各级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工作都应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