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电气设备操作章程1.0 一般规定1.1 采纳的电气设备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1.2 使用中电气设备应当保持完好的工作状态,严禁带故障运转。1.3 电气设备不得超铭牌运转。1.4 固定式电气设备应标志齐全。2.0 配电箱和开关箱2.1 配电箱和开关箱应安装牢固,便于操作和维修。2.2 落地安装的配电箱和开关箱,设置地点应平坦并高出地面,其附近不得堆放杂物。2.3 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宜设在箱的下面或侧面,电源的引出线应穿管并设防水弯头。2.4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导线应绝缘良好、排列整齐、固定牢固,导线端头应采纳螺栓连接或压接。2.5 具备 3 个回路以上的配电箱应设总刀闸及分路刀闸。每一分路刀闸不应接 2 台或 2 台以上电气设备、不应供 2 个或 2 个以上作业组使用。2.6 照明、动力合一的配电箱应分别装设刀闸或开关。2.7 配电箱、开关箱内装的接触器、刀闸、开关等电气设备,应动作灵活,接触良好可靠,触头没有严重烧蚀现象。3.0 熔断器和插座3.1 熔断器的规格应满足被保护线路和设备的要求,熔体不得削小或合股使用,严禁用金属线代替熔丝。3.2 熔体应有保护罩。管型熔断器不得无管使用;有填充材料的熔断器不得改装使用。3.3 熔体熔断后,必须要查明原因并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装好保护罩后方可送电。3.4 更换熔体时严禁采纳不合规格的熔体代替。3.5 插销和插座必须配套使用。I 类电气设备应选用可接保护线的三孔插座,其保护端子应与保护地线或保护零线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