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粉灭火器系统储存装置五要点一、干粉灭火系统储存装置宜由干粉储存容器、容器阀、安全泄压装置,驱动气体储瓶、瓶头阀,集流管、减压阀、压力报警及控制装置等组成。并应当符合下述规定:1 干粉储存容器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驱动气体储瓶及其充装系数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2 干粉储存容器设计压力可取 1.6MPa 或 2.5MPa 压力级,其干粉灭火剂的装量系数不应大于 0.85,其增压时间不应大于 30s。3 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及额定排放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干粉灭火系统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16668 执行。4 干粉储存容器应满足驱动气体系数、干粉储存量、输出容器阀出口干粉输送速率和压力的要求。二、驱动气体应选用惰性气体,宜选用氮气;二氧化碳含水率不应大于 0.015%(m/m),其它气体不得大于 0.006%(m/m);驱动压力不得大于干粉储存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三、干粉灭火系统储存装置的布置应方便检查和维护,并宜避开太阳直射。其环境温度应为—20℃~50℃。四、干粉灭火系统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的储存装置间内。专用储存装置间的设置应当符合下述规定:1 应靠近防护区,出口应当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通道。2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 宜保持干燥和良好通风,并应设应急照明灯具。五、当实行防湿、防冻、防火等措施后,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可设置在固定的安全围栏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