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念:按照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在国际社会中享有的固有权利,以及与此相对应而为其他国家所承担的义务
与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关系,但出发点不同,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从国际法角度来说的
周鲠生:国家基本权利本质上与国家主权不可分,就是从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权利
国家有主权就当然有基本权利,否认基本权利就是否认主权
社会连带学派认为没有国家基本权利,权利是社会的产物,离开社会就没有权利,国家有天赋的权利是反社会的,不应该强调国家权利,应该加强整个社会联系
国家基本权利为什么有
实在法学派承认,国家基本权利是从国际社会成员资格本身产生出来的,不是国家条约产生的,是国家单独作为国际人格者在习惯上享受和承担的权利义务,是他们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相互给予的权利义务
国家有基本权利,是固有和当然享受的,有派生权利,从基本权利派生出来,要根据条约取得的
最早是法国大革命《国家权利义务宣言》,提出,各国独立、不干涉内政原则,20世纪初,梅州国际法协会,1916通过《国家权利义务宣言》专门论述国家权利义务
1933年第七届泛美会议通过《国家权利义务宣言》
1948年美洲国家组织宪章规定,提出独立、平等、自保、交往、管辖、名誉权利
1949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规定了独立、平等、自卫、管辖权
一、独立权一国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政府并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不受他国控制、干涉的权利,国家主权平等,反对干涉,民族自决等原则的体现,独立首先有政治上的意义,一国在形式上有自己的政府,在实质上有能够自主的决定自己的内外事务,现在基本权利实现了
60年代出现大量民族独立国家,经济上对西方国家依赖,第三世界不结盟运动,77国集团,要求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南北对话,维护经济主权,自然资源
联合国组织下,70年代带一系列文件强调经济主权
一国独立应包括经济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