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土地使用门槛和标准一、政策依据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2、《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1999〕40号)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4、《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5、《关于发布和实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6、《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8号)二、两个目录的适用范围: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1、凡列入《限制目录》第一至第十类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限制目录》第十一至第十四类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2、、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3、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凡采用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第一至第十类项目在规定条件下不得用地)一、农林项目1
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高中密度纤维板项目2
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项目3
1000吨/年以下的松香生产项目二、煤炭项目1
单井井型低于下列规模的煤矿项目:山西、陕西、内蒙古30万吨/年;东北及华北、西北其他地区、河南省15万吨/年;其他省区9万吨/年;开采极薄煤层3万吨/年三、电力项目1
除西藏、新疆、海南等小电网外,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发电项目2
除西藏、新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