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病历书写法律规范与管理规章制度第三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病历书写法律规范与管理规定 (第三版医疗分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二 0 一 0 年五月前 言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是医院医疗质量和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
病历作为医院宝贵资料,为临床、教学、医学科研等工作提供依据并具有法律效力
各级医院必须高度重视病历书写工作的标准化、法律规范化管理
1983 年 6 月,我区首次制订了《病历书写法律规范》(第一版)
2025 年 9 月 1 日,国务院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广西卫生厅组织专家,编写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病历书写法律规范手册》(第二版),对促进我区医疗机构病历书写与管理的法律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对提高医疗护理质量,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卫生部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以来,针对新形势下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与管理作出了系列的规定,如二 0 一 0 年二月卫生部出台了《病历书写基本法律规范》、医疗费用支付方式的改变等
为此,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在吸取《病历书写法律规范手册》第二版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病历书写法律规范与管理规定》(第三版医疗分册)
编写过程中,除保留原有的科学性、完整性外,为更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增加了部分科别表格式病历书写法律规范要求;同时还增加了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监管要素,如病例分型与管理的相关要求、知情同意书示范、附录中加入了三级医师查房法律规范与考评方法、病例环节质量评价方法、终末住院病历检查评分表、病案管理要求等
进一步体现了科学性、实践性、可操作性原则和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服务理念
《病历书写法律规范与管理规定》(第三版)的修订,得到了广西病案质量控制中心、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自治区江滨医院、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