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在安全检查中,对安全检查评分获达标等级的施工场地,公司给予施工场地经济奖励(施工场地负责人占 30%,施工场地质安员、施工员占 50%): 一、在公司季度安全生产检查时,安全评分获 90 分以上(含 90分,以下同)的施工场地,奖励 1250 元; 二、在市质监站安全生产检查时,安全评分获 90 分以上的达标施工场地,奖励 1250 元; 三、在省、市建设部门安全生产检查时,安全评分获 90 分以上的达标施工场地,奖励 2250 元; 四、在建设部安全生产检查时,被评定为达标的施工场地,奖励5250 元。第二条:在公司安全生产季度综合评定考核中,评分达 90 分以上(含 90 分),奖励 250 元。第三条:在公司年度考核评定中,对安全生产工作有卓越成绩的各级质安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场地的质安员、施工员、施工场地负责人及模范遵章守法操作人员),公司除精神鼓舞外,还给与现金奖励如下: 获一等奖,奖励 2250 元; 获二等奖,奖励 1250 元; 获三等奖,奖励 1250 元。 注:在安全生产过程当中有特别贡献的人员(如及时制止重大事故的发生的有关人员),公司给予表彰和参考上述标准给与现金奖励(包括公司有关管理人员)。第四条:员工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实施而取得显著效果的,公司给予其经济奖励如下:(以书面建议为准,并经所在单位核实上报公司质安科承办)1、获一等奖者,奖励 2250 元;2、获二等奖者,奖励 1250 元;3、获三等奖者,奖励 1250 元; 注:如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参考上级有关规定另行计提奖励。4、对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出多项合理化建议,虽未被采纳实施但精神可嘉,给予精神奖励 250 元,以资鼓舞。第 5 条:对被省、市评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称号的施工场地,公司给予奖励 5250 元。(项目经理 30%,有关施工员、质安员各占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