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井架物料提升机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预防在使用井架物料提升机(以下简称井字架)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依据《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法律规范》(JGJ88-92)(以下简称《法律规范》)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等有关法律规范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以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和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使用井字架作为垂直运输设备,适用本项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条 施工现场井字架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拆除,必须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井字架安装与拆除前,必须依据现场环境、工作条件及设备情况,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和监理单位确认
第五条 各类井字架的安装、使用和拆除必须制订安全操作章程,建立管理制度和检测修理制度,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上述规程和制度应以标牌形式张贴在施工现场
每台井字架的设备技术档案应放在施工现场,以备检查
第六条 井字架安装或加高后,必须经安装班组自我检查,项目部和企业安全部门检查验收,检查验收要做好原始记录
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井字架验收的人员应当由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并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第七条 负责井字架的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进行考核合格,上岗的持证,并经本单位聘任方可上岗作业
严禁其他人员擅自操作
操作控制井字架必须专人专机
第八条 井字架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之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井字架安装和使用第九条 井字架必须具备以下安全防护装置,其性能不得低于《法律规范》的要求并符合下述规定:(一)停靠装置和断绳保护装置
装置应定型化
(二)卸料平台防护门
卸料平台口必须设置常闭门,并应采纳联锁装置(吊篮运转时自动关闭,吊篮运转到位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