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奖罚制度建筑施工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奖罚制度。处罚制度一、施工企业1、施工企业应按要求设立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不到岗,检查缺岗一次,罚款 1250 元。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不到岗,检查缺岗一次,罚款 200 元/人。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违规违章操作的,每人每次处罚 250 元。2、未对涉及结构质量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或取样送检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处以 2250 元罚款。3、浇捣楼面砼,负弯矩钢筋未设置钢筋马凳,底筋未放置保护层垫块,未搭设马道的,梁、柱拉结筋不符合要求的,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次处罚 2250 元。4、未经基槽、基础、主体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 5250 元罚款。5、施工技术资料及安全资料不及时、不齐全的,定期不上报的,每检查到一起罚款 2250 元。6、施工现场无项目部办公用房,未封闭围档作业,在建工程内住人,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起罚款 1250 元;无五牌一图、管理制度、职责未上墙,材料乱堆乱放,施工场地脏乱差,未能根据相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牌等,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起罚款 200 元;高空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罚款 1250 元。7、施工用电无专项施工方案、不使用配电柜、少一级配电、少一处漏电保护和接地保护、线路乱搭乱拖、配电箱不使用标准铁制箱等,在整改期内达不到法律规范的,每起罚款 1250 元。8、作业人员施工不戴安全帽,每人每次处罚 1250 元。9、使用独臂吊或吊篮作业的,强行拆除,并处以 1250 元罚款。10、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后,不及时进行整改并书面回复仍然强行施工的每起罚款 5250 元,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除每起罚款 5 万元外,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11、施工企业依据合同规定的工期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以此作为管理的目标,对施工的全过程常常进行检查,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实施中的偏差,如因总体进度计划不准,造成工程工期拖延,每拖延 1 天罚款 5250 元,并承担违约责任。12、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根据冬季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对施工的全过程常常进行检查。对于不根据冬施方案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