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1985年1月18日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总工会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在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生产力和四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按照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工会组织)监督相结合的体制,在工会系统中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市以上各级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门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基层工会和车间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小组设不脱产的劳动保护检查员
第三条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工作和职责,由专门条例规定之
市总工会以上各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主要职权如下:一、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监督检查其贯彻执行
二、监督检查新建、扩建、改建或全厂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严格按照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执行
三、监督检查劳动保护措施经费的提取、使用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企业的生产、劳动保护设施,发现问题,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建议,限期解决
四、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和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停产解决的建议
如无效,即应支持或组织职工拒绝操作,撤离危险现场,职工工资照发
五、监督检查《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执行,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
对于造成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责任者,责请行政严肃处理,必要时有权向检察机关和法院提出控告,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执行任务时,应出示《工会第1页共2页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有关单位必须提供方便,不得阻挠进入生产(工作)现场或到有关部门了解情况、索取资料、听取反映
对有意阻挠、破坏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