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特别性分析 摘要: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有其特别性,国家绝对控股导致干部行政化机制与负有执政党执政地位稳定的制度功能并承担相应的成本;作为出资人与所有者的国家并不直接对国有银行注入资本,但在很大程度上国家信用发挥支撑作用;建立了干部行政化机制,即中央金融工委领导国有银行高层人事的权力机制
因此,应进一步完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
关键词: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特别性 近年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改革取得一定进展,但有效性还不足,主要表现为:股东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没能很好地履行相应的职责;董事会职能不健全,难以正常发挥作用;监事会工作流于形式,没有建立起以监事会为核心的监督机制;高级管理层是银行内部决策的核心,决策与执行一体化的问题突出,对高管层缺乏制度上的约束;激励机制不够有效
进一步完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要看到银行治理不同于公司治理的特别性
商业银行是一个以货币为经营对象的特别性服务业,它依靠对储户的负债进行经营活动,因而银行不仅要保护银行所有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要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而弱势群体的债权人(居民储户)的高度分散性无法使其对银行进行有效的监督,这就要求国家必须在银行恐慌时承担起作为银行债务最后担保人的责任
而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又有其特别性,需要我们深化讨论并寻求完善的对策
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特别性 (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由国家绝对控股,主要通过国家选派银行的领导人进行经营管理
在这种国家高度控股的银行治理结构下,激励的方式主要是行政升迁
(二)作为出资人与所有者的国家并不直接对国有商业银行注入资本,但在很大程度上国家信用发挥支撑作用
我国国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与巴塞尔协议的基本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国有银行存在大量不良资产,远超过银行的风险防范标准,但国有银行没有出现挤兑现象,没有真正破产,反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