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境外投资的税收对策讨论 一、我国境外投资的税收政策评析 现行境外投资相关税收政策的基本特点我国从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已陆续与82 个国家签定了双边税收协定
在签定国际税收协定过程中,基于我国仍然属于进展中国家的实际,和吸引外资的需要, 国内税收优惠投资国为了鼓舞本国投资者对外投资,一般在国内税收立法中给予其一定程度的减免国内税收优惠
在关税上,一些国家对海外投资也给予优惠
避开国际双重征税投资国一般实行税收抵免、税收豁免或延期纳税的办法,避开本国投资者的双重纳税
税收抵免是指投资国对本国的对外投资者在东道国已纳的税款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
确立税收抵免制度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实行单方面国内立法形式,另一种是实行与东道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确立税收抵免制度
根据跨国公司经营模式不同,抵免法又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对于总分公司模式的跨国公司,其境外所得已纳税款,可直接在总公司汇总纳税时,全部或部分抵免,适用直接抵免;而母子公司模式的跨国公司,子公司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先提取各项基金后才能用于对投资者的分配,母公司取得的股息只是子公司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其所能抵免的税额也只能是分回利润部分在其所在国相应缴纳的税款,适用间接抵免法
税收豁免指投资国承认东道国对本国领土上的投资者的征税权,放弃本国征税权
税收豁免是通过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确立起来的
采纳税收豁免的国家有瑞典、挪威、荷兰、芬兰、法国、德国、比利时、波兰、匈牙利等
税收豁免对境外投资者更有利,能更鼓舞本国向外投资
资本输出国对海外企业的投资收入在汇回本国前不予征税
实际上使企业从政府那里得到一笔无息贷款,鼓舞了境外投资
国际投资储备金制度
国际投资储备金制度是投资国允许境外投资者在其投资之年按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或全额建立储备金,将储备金的数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在对外投资之初可暂不纳税或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