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摘 要】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沉默权制度,而在司法实践中又无法回避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
本文旨在通过对沉默权的考察和价值推断来论证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进而为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做了一番构想
【关键词】沉默权 刑讯逼供 法律移植 在现代法治国家里,沉默权是刑事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刑事司法正当程序的一项重要保障
各国刑事诉讼法普遍对沉默权作了规定,有些国家甚至直接规定在宪法中,使其上升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或者说对公民权利的一项宪法性保障
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确立和推行的国际准则也将沉默权作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人权、作为刑事司法公正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加以强调和维护
一、我国现有刑事诉讼制度体现了主体性原则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采纳了对抗式的诉讼模式
对抗式就是要求控辩双方通过激烈的对抗来揭露案件的事实真相,从而使法官做出公正的审判
这就需要国家尽量给予控辩双方以平等的诉讼地位
原来控方的诉讼主体地位背后就有强大的国家司法强制力作后盾,假如再让被追诉方处于诉讼客体地位,不享有任何防备性权力,控辩双方根本不可能进行任何对抗,刑事诉讼对抗制的目的肯定会落空
而在传统的纠问式诉讼程序中,被告人处于几乎没有任何诉讼权利的客体地位,被告人无权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也难以进行有效的辩解,只是被作为一种发现事实真相的手段;在诉讼过程中侦审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刑讯逼供等非人道的取证手段,强迫他做出非自愿的自白,被认为是合理合法的事情
所以,对抗制内在的要求控方承担更多的责任,给予被追诉方以诉讼主体地位,以维护诉讼结构的控辩平衡,体现了对人的尊重
而沉默权、辩护等制度就是为给予被追诉人诉讼主体地位、给予其防备性权利而构建的刑事诉讼制度
“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也是被告人最低限度的保证之一
《世界人权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