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效实施物业税政策的若干建议 [摘要]目前,我国房地产税制严重滞后于房地产市场的进展,不符合国际惯例,而物业税的出台正顺应了我国市场经济的进展。但是,我国开征物业税的条件还不是完全具备,仍受诸多因素的制约,鉴于此,本文对有效实施物业税政策的提出了几点看法和建议。[关键词]物业税房地产法律一、物业税的含义和特点物业税是国际通行的房地产税制,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保有者每年都按物业评估价值缴付一定税款。物业税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征税范围确定。除少数国家对大宗折旧资产征税外,大多数国家只对土地和房屋征税,具有较强的确定性。其纳税人为房屋和土地的所有者,课税对象为房屋及其附属物,计税依据是土地、房屋的评估价值,税率多为比例税率,也有累进税率。第二,税种地位明确。财产税是实行分税制国家的主体税种。而在财产税中大部分是以土地、房屋为主体的不动产税。第三,配套制度完善。房屋评估价值符合“量能纳税”原则,而且具有“交易证据多、便于诚信纳税、收入富有弹性”的特点,世界各国尤其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税制比较完善的国家普遍建立了严密的房地产评估制度,形成了一套较完善的财产评估体系,以配合物业税的征收管理。第四,适合地方税收管理。从税收的管理角度看,房地产特有的不可隐匿性和地域的差异性,决定了物业税适合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一方面,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提供完备准确的产权户籍资料来保证征税对象的确定;另一方面,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也符合征收的便利原则,降低税收成本。综上所述,物业税是以拥有或占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纳税人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动产为课税对象,以课税对象保有阶段的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按一定的比率计算征收的一种税。物业税在国际上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以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而且有法律规范和严密的财产登记系统和完善的财产评估体系。综观各国税制,凡实行中央与地方分享税制的国家,物业税基本上划归地方,构成地方税的主体税种。以美国为例,美国实行彻底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各级政府的收入 90%以上来自于税收。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各有自己的主体税种,并各种拥有比较独立的税收立法权、管理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为财产税。再例如香港,香港地区目前的房地产税收主要有三种,包括印花税、物业税和差晌。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