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十点质疑 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独立董事对法律规范上市公司市场行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这种“洋产物”是否能适合中国的国情呢?旨在“改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中国独立董事是否只是一个“花瓶董事”呢?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有无法律障碍?独立董事制度正式引入一年多来其效用究竟如何?本文本意不在于责难或贬低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而只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对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施的一些质疑。 质疑之一:独立性 独立董事的最大特点在于其独立性,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原因是因为我国的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不合理,上市公司被当作“圈钱”的工具,“大股东”、“内部人”控制非常严重。假如一个独立董事依附于大股东,无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那么这样的独立董事又有什么用呢?表面上看,只要董事不参加经营管理,与公司或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或专业联系就可以被认为是独立的,“独立”并非难事。而事实上,无论是独立董事的推举、任命,还是独立董事的薪酬多寡,在一个“大股东控制”的企业里,无一不体现了大股东的意志。 首先,我们看一看独立董事的产生。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已有的独立董事均由大股东推举或由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推举并以简单多数的选举方式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假如我们想用独立董事制度来对目前是大股东俱乐部的董事会进行必要制约,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目前实际上难以做到。其次,有独立董事的董事会能否真正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呢?在现行《公司法》的制度下,董事会的所有决议均应是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此种董事会决议制度并不能保证独立董事能有效行事。不占董事会多数席位的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决议的影响是有限的,难以达到公众所期望的作用。另外,由于独立董事不参加企业经营管理,多是通过企业管理层的介绍及财务报表了解公司的情况,通过大股东控制的管理者的眼光来看企业,其独立性何在?再者,支付独立董事酬劳也与独立董事保持其独立性存有矛盾。道理很简单:独立董事如从公司中猎取薪酬,其独立性必遭质疑;如不猎取薪酬,又难免会造成独立董事不情愿地去进行监督。 质疑之二:合法性 独立董事制度不可无法可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是法制经济,就独立董事制度而言,它属于“公司法”调节范围。该部法律没有规定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更没有规定独立董事应占到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