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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障中的“费改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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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障中的“费改税”讨论 摘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进展的重要手段针对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缺乏稳定性的现状,应加快法律制度的完善,加快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的改革,健全个人社保基金账户管理制度,多渠道开辟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一套科学合理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保证我国市场经济健康进展的基本前提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税;社保基金账户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进展的重要手段有效地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随着人口的老龄化及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矛盾日益突出,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存在越来越多的现实问题在现行制度模式下,开征社会保障税来取代现行的缴费方式,利用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在法规方面具有的强制性和统一性,并不能克服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困难,相反,只会增加大企业的负担,阻碍经济的正常进展要开征社会保障税,就必须完善现行社会保障体制,理顺国家单位与个人的收入分配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造成社会保障基金收支困难的主要原因,并非社会保障基金在筹集方面的法律规范性和法制力度不够,而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社会保障制度本身不完善引起的开征社会保障税,不仅要发挥税收的特别作用,更重要的是在税收调节下的社会保障体系,必须适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促进社会公平与经济进展 一、当前我国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基本思路 (一)社会保障税税制要素的构想 我国社会保障的筹资方式是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模式为基础开征社会保障税关于建立社会保障税税制的设想,有众多不同的观点,但经过争论之后逐渐形成了一些主流观点:(1)社会保障税的覆盖面,即纳税人的确定社会保障的理想覆盖范围即理想的纳税人应当是全体社会成员,不应分城市和农村,不应分部门和行业,也不分企事业单位的所有制性质然而,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农民作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义务人显然不现实;国家公务员的性质决定了其社会保障与其他从业人员有明显的差异,也暂不宜作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义务人所以,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在现阶段应定位在包括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等(2)社会保障税税基的确定社会保障税应由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事业单位按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计征,职工个人则按其从企事业单位取得的工资收入计征,个体工商户原则上可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纳的平均水平核定征收(3)社会保障税的税目和税率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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