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的性质与作用 【内容提要】在实务中,我们往往以为只要持有房产证就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房产证的交付意味着 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房产证交给抵押权人占有就设定了抵押权
其实,这些都是误解
请关注——【摘要题】法学与实践……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进展,房产证愈来愈成为人们广为熟悉并常常运用的权属证书
但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的法律意义究竟如何,却是一个仍需细加明辨的问题
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 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作为证书之一种, 房产证具有以下特点:(1)房产证只能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其他机关发放的房产证 不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实行不动产分别登记体制,不同种类的不动产分别由不同的行政 主管机关登记,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
(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 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
基于一物一 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 (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 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
(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 ,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
(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 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 簿的内容相一致
由于房屋是重要的不动产,与之相关的交易活动极为普遍,因而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 得到广泛的运用
但在目前的实务中,对房产证的认识与其性质相悖之处仍嫌较多,归 纳起来主要有两类:其一,颠倒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以为房产证是证明房屋 所有权的惟一合法凭证,登记簿只是房产证的档案
例如,在实务中推断一个人是否拥 有特定房屋的所有权时,以为是否持有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