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之反思 内容提要: 无论怎样构建房屋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理模式,都无法克服阻碍商品流通、侵害出租人和第三人利益、额外优惠承租人、出租人与第三人勾结使优先保护承租人的规定流为具文等弊端;因此应当废除此制度
取而代之的是承租人先行购买、承租人与第三人不同时出现的新的制度
关键词: 租赁房屋/优先购买权/形成权/公平原则/效率价值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假如从罗马法算起[1],现在已有较长时间的历史;国外的立法有对此的规定,我国也有这方面的规定;可以说该制度历久而弥坚、愈千年而不衰
其强大的生命力似乎表明了该制度的合理性;但由于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和欠科学性,不仅在理论上引起混乱,在司法实践中也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许多学者发挥其聪慧才智提出一些建议,试图用自己的神来之笔使该制度更加完善
笔者不揣浅陋,也参加这一问题的讨论,提出自己的一孔之见,以求教于学界
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关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这本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但由于对其定性不同而会出现不同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文首先分析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学界对此的认识呈现出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局面,有人认为是形成权,有人认为是附条件的形成权,有人认为是请求权,有人认为是期待权,有人认为是机会权,有人认为是物权或债权,有人认为是物权取得权,有人认为是买卖契约的订立请求权,有人认为是财产请求权,有人认为是附强制缔约义务的请求权
上述各种学说中,像机会权、期待权等都只是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简单描述,只有请求权和形成权才正确揭示其本质
因此,我们将视野限定在请求权和形成权上
对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性质,我们可以界定为形成权,也可以界定为请求权;但我们不能不思考,这样称呼这样定性的目的何在
我们之所以称某某为张三称某某为李四称某某为王五,是为了分辨不同的人,不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