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立案制度在我国基层法院的实施情况调查 人民法院立案庭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执行活动的第一道大门
就法院执行工作而言,大量的生效的法律文书经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穷尽各种手段去实现债权人的利益
但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尤其是申请执行人有这样的误解:执行工作必须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得到实现
法院立案就得执行,否则就是执行难
造成执行案件因无执行能力不能执结的,让法院自身背上执行难的包袱
这与法院执行立案原有的制度有一定关系
特别是基层法院要提高案件执结率,缓解执行难的局面,必须对现有的执行立案制度进行改革
一、 执行立案制度存在的弊端一是基层法院人员少,案件多,标的小
负责立案的人员更少,长期以来执行立案标准并无单独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24 条规定:执行案件的立案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纵观规定的整个章节,没有规定在执行立案环节工作人员必须做好哪些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8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 6 个条件
1、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或继承权利的承受人;3、在法定的期间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 6 条内容只是规定法院在立案环节对执行立案条件进行程序上的审查,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就予立案执行
导致一些无执行能力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导致案件执结率低
二是立案环节对生效法律文书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审查不严
一般而言,判决的执行只适用于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及形成判决均无执行力
确认判决虽确认请求权存在,但无执行力,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或有效,就不具有执行力
这类案件经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使案件久拖不结,法院内部庭与庭之间产生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