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房地产项目收购也可称为房地产项目转让
是指一方将其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项目所有权直接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转让方所转让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
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资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虽未取得土使用权证书,但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同意转让;2
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资金不包含在内;3
按建设项目法定程序取得了立项、规划、施工等手续
而受让方只须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即可
转受让双方应通过签订“项目转让合同”的方式实现转让
经过转受让双方的谈判,签订合同,履行变更备案手续后,受让方取得的是完整的、无瑕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项目所有权
受让方既不承担已有债务,也无需考虑或有负债
这就是很多受让方选择直接转让方式的理由
但是,应该看到,直接转让方式手续繁琐、复杂,涉及众多需变更的事项
另,转受让双方还需依税法规定缴纳一定的契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等,转受让双方应根据自身情况和项目现状,进行转让方式的选择
一、以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1)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3)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4)以房地产抵债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