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政府进行药品价格管理的理论依据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进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宽阔人民对医疗卫生保健需求的逐渐增长和医疗卫生事业进展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从而造成了看病贵、看病难的局面
从公民的基本权利、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着手来分析政府应对药品进行价格管理
关键词:政府;药品;价格管理 1 药品的特别性 药品的专属性 药品不同于一般商品,是专门用于治病救人的,患者要在医生的指导下,患什么病,用什么药
针对不同疾病的药品彼此之间不以互相替代,药品也不能当作补品长期食用,药品滥用很可能造成中毒或产生“药源性疾病”
药品的专属性表现在对症治疗,患什么病用什么药
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检查、诊断、指导下合理使用
非处方药必须根据病情,患者自我诊断、自我治疗,合理选择药品,根据药品说明书、标签使用
药品的两重性 药品用的得当,就可以治病;如使用不当,则有可能危害健康,甚至致命
例如,盐酸吗啡,使用合理是镇痛良药;管理不善,滥用又是成瘾的毒品
药品用于治病救人 只有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药品才能保证疗效
国家制定了《药品管理法》,对药品严格监督管理,并制订和颁布了国家和地方两级药品标准,规定了严格的检验制度,以保证药品的质量
药品的限时性 药品储存有严格的时限期
过期药,药效改变,不得再用
时限性还表现在抢救病人急需用药时,一旦需要,必须保证药品的及时供应
尤其在解毒、急救、灾情、疫情、战争等紧急情况需要药品时,用药的及时关系到一个人甚至成千上万人的生死存亡
所以药品生产、经营部门平常就应有适当储备
只能药等病,不能病等药
有时药品虽然需用量少,效期短,宁可到期报废,也要有所储备;有些药品即使无利可图,也必须保证生产供应
2 公民的基本权利要求政府有所作为 宪法作为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要将国家的政治、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