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机司机岗位责任制一、责任范围第 1 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贯彻执行和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精神。第 2 条 司机必须按时上、下班,健康上岗,精力集中,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期间不准干私活,不准擅自离工作岗位,私自顶岗。第 3 条 主动自学业务,必须清楚地掌握所有的设备性能、原理、用途。严格执行操作章程,做到会操作、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会进行一般维修保养。第 4 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坚决杜绝空班、漏班,设备运转问题必须交待清楚明白,并作出详细记录。第 5 条 随时注意设备的运转情况,精力集中,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停车,并汇报通知有关人员处理,并认真做好记录工作。并且每隔一小时必须认真检查设备运转情况,认真观察设备仪器的读数,并清楚的做记录。第 6 条 保持现场环境卫生,机电设备,电缆清洁整齐。第 7 条 严禁非工作人员到绞车房串岗,领导进行检查时,做好记录手续。第 8 条 严格根据交接班制度交接班。第 9 条 完成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二、考核标准第 10 条 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给予提升机司机 50 元以上 250 元以下罚款: (一)未能按各项规章管理制度、操作章程、岗位责任制执行的。 (二)有迟到、早退、脱岗现象。 (三)未能根据相关规定使用劳保用品,安全用品、设施等。 (四)未能按时完成上级领导安排工作,汇报工作不及时。 (五) 隐瞒设备运转隐患的。 (六)未能够按要求参加专业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 (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八)未执行交接班制度,空班、漏班。 (九)未填写运转记录,记录不法律规范。 (十)有违规违章作业,造成机电重大事故。 (十一)发现重大设备隐患未进行应急处理,造成设备损坏。 (十二)操作失误导致设备损坏或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十三)上级及矿有关工作指示要求、法律规范、规程、措施不落实。 (十四)岗点管理不力,造成设备或工具丢失。第 11 条 对于其它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当依据情节严重程度与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