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清底数 对症施治1.非公企业安全法治意识淡薄,伤亡严重 据统计,全国非公企业发生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两者平均占总数的 70%左右。2025 年非公小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国的 58%和 67%;其中特大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高达 74%和 72%。2.非公企业安全管理历史欠账较多,生产设计不法律规范,劳动条件恶劣 据抽样调查,82%的非公中小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在非公中小企业中,近 30%的从业人员接触粉尘、毒物,受到职业危害,其中职业病和可疑职业病患病率达到 15.8%;一些高危险化学品和强致癌物的使用也没有得到严格的管理和控制,使重大恶性职业中毒时有发生,职业癌病患频频出现。在小煤矿中,这种现象更为突出。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讨论中心对乡镇煤矿的调查,在全国 30 个县选择有代表性的乡镇煤矿,测定不同采煤和煤层掘进面的煤尘浓度以及岩层掘进面的岩尘浓度,在 93 个测定点中,仅有 23 个测定点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占测定点总数的 25%,可见乡镇煤矿作业环境中粉尘危害十分严重。对北京等 15 个省(市)30 个县的调查结果显示,在所调查的 127 个乡镇小煤矿作业点中,作业环境的岩尘、煤尘、噪声不合格率平均为 82%。3.非公企业安全管理薄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素养不高,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 企业经营者和安全管理人员素养较低,忽视员工的“三级”教育和必要的法律、法规学习。以江西小煤矿为例,据统计,2025 年江西省培训的 446 名小煤矿矿长中,初中文化的占 66%,高中文化占 29%,中专占 1.3%,大专占3%,本科仅1人,还有2人只有小学文化。绝大多数矿长既无采矿专业知识,又无管理能力,更缺乏采煤安全知识,根本无法适应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违规违章指挥严重、违规违章作业普遍。但正是这些低素养的矿主、矿长,在变相抵抗安全执法监督上,却能处处表现出“高素养”,遇事使出 “高招术”,出钱雇人当煤矿的法人代表、矿长,以求在发生事故时有“替身”代己受过坐牢,达到躲避法律责任的目的。4.非公企业对工人实行高定额经营管理,员工疲劳作业的现象极为普遍 员工为了赶定额和工期不根据操作章程施工,往往由于单纯追求产值定额,对定额以外的事毫不关怀,使发生事故的机率增大。5.非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安全技术掌握不牢,安全管理人员不稳定 许多企业没有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作业章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