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线工程项目工伤事故处理制度1、为了及时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员工伤亡事故,积极实行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项制度。2、员工是指本项目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员工。3、伤亡事故的发生后,项目部极有必要实行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拍照或录相。4、伤亡事故的发生后,负伤者或项目部有关人员必须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经理,并认真认真填写《员工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表》。5、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预防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并认真认真填写《员工工伤事故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公司安全部门,另一份存入项目部事故档案。6、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项目部所有员工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组的工作。7、死亡以上事故,项目部所有员工的必须正确配合由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的工作。8、项目部应在每月 25 日将上月的《员工伤亡事故统计月度报告表》报送处安质部。9、事故的发生后瞒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