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奖励与惩处管理制度一、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具备下述条件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 予荣誉或物质奖:1、仔细严格执行本条例,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取得卓越成绩的;2、在劳动保护科学讨论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改善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3、防止和避开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二、对于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员工,经教育不改的,应给予处罚:1、违规违章作业或违规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3、发现有事故险情,既不实行防范措施又不及时进行上报或不规定使用劳保用品 ,而发生事故的;4、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瞒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或者嫁祸他人的;5、对批判或制止违规违章作业、违规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6、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解决安全隐患和治理尘毒的要求,造成事故或使员工继续在尘毒作业环境下从事生产,导致病的; 一、处分包括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要追究行事责任。 二、先进项目部、科室、个人必须是贯彻本条例,做好劳动保护和坚持安全生产的模范、几年万人死亡率超过一点五的,负伤频率超过 36‰的,当年不能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