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品质管理制度最全品质管理制度 1.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节约检验成本,有效管制原物料、产成品之品质,特制定本方法。 1.2 适用范围 本公司品管单位执行各种抽样检验作业,悉依本方法执行。 1.3 权责单位 (1)品管部负责本方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方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作业规定 2.1 抽样安排 本公司品质检验之抽样安排采纳 GB2828(等同 MIL-STD-105D)单次抽样,一般 检验 II 级水准及特别检验 S-2 水准。 2.2 检验原则 (1)本公司品质检验之抽样安排采纳特别规定,均运用单次正常检验方式。 (2)检验方式如需调整,应由品管部经理(含)以上之人员批准方可变更。 2.3 检验方式转换说明 2.3.1 转换核准程序 (1)由品管部提出加严、放宽或复原正常检验之申请,经品管部经理(含)以上人员批准。 (2)由交验单位提出放宽或复原正常检验之申请,经品管部经理(含)以上人员批准。 (3)由品管部经理(含)以上人员指示对某些检验采纳加严、放宽或复原正常检验方式,由 品管部实施。 2.3.2 由正常检验转换为加严检验的条件 在正常检验过程中,连续检验十批(不包括两次交验复检批)中,有五批以上被判定不合格(拒收)时,品管部可以申请改用加严检验。 2.3.3 由加严检验转换为正常检验的条件 在加严检验过程中,连续检验十批均判定合格(允收)时,品管部可以改用正常检验方 2.3.4 由正常检验转换为放宽检验的条件 在正常检验过程中,连续检验十批均判定合格(允许),且在所抽取之样本中,无主要缺陷(MA)及致命缺陷(CR)时,品管部或交验单位可以提出放宽检验的申请。 2.3.5 由放宽检验转换为正常检验的条件 在放宽检验过程中,只要有一批被判定不合格(拒收)时,品管人员应报请品管部经理复原正常检验方式。 2.4 全数检验时机 有下列情形时,经品管部经理(含)以上人员核准,应采纳全数检验: (1)交验物料(成品)有致命缺陷(CR)时。 (2)有平安上缺陷或隐患之品质问题时。 (3)入库检验及加工过程中不良甚多时。 (4)品质极不稳定的。 (5)其他状况有必要实施全数检验时。 3.附件 [附件]HA01-1《样本代码表》 [附件]HA01-2《抽样表》 第 2 条、 进料检验规定 本公司为管制选购物料、委外加工物料品质,使其符合设计规格及允收品质水准,特制定本规定。 1.总则 1.1 制定目的 1.2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选购 物料、委外加工物料或本公司自制之零部件均适用本规定。 1.3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