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针对行政机关(包括国家机关、地方机关、公共机构等)作出的行政行为,由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再次审查
行政复议的主体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是独立于一审行政机关及其上级行政机关的第三方机构,其主要功能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纠正错误和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复议申请范围行政复议适用于行政机关的下列行政行为:1
行政处罚;2
行政强制措施;3
行政确认;4
行政许可;5
行政补偿;6
行政奖励;7
行政裁决;8
其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负责处理行政复议工作,包括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和非法定行政复议机关
法定行政复议机关是指经国务院授权设立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省级行政机关、市级行政机关、县级行政机关等
非法定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未经国务院授权,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行政机关自行设立的行政机关,主要是对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进行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的适格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首先要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适格资格
具备适格资格的申请人包括:1
行政行为的直接利益关系人;2
以公益、群体利益名义提出的申请,如代表机关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3
无亲属、无经济利益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申请行政复议不违反法定限制的法律实体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行政复议申请须在下列期限内提出:1
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复议的,自收到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2
对其他行政行为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同情形而明确规定了期限的,根据规定的期限提出行政复议申请;3
不明确规定期限的行政行为,申请人自收到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的递交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