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劳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及附件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是依据国家《劳动法》和《北京市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文件,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为法律规范公司劳动人事管理而制定的制度
凡公司受聘员工、承接我公司生产任务的承包队都应该认同和遵守本管理制度
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在劳动者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前进行培训宣传第二章 工时制度第二条 公司根据职工岗位与工作需要执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三种工时制度,具体实行方式详见附件:〈公司工时制度细则〉
第三章 聘用程序及条件第三条 公司用工实行聘用制
凡经应聘人员申请、公司审查考核合格被聘用的人员,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条 劳动合同期限由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 公司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先由用人部门提出该岗位人员的素养、技能要求及名额,报行政人事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人事部办理招聘事宜及相关手续
第六条 聘用对象:18 周岁—40 周岁以下,一线岗位人员须具有高中以上同等学历、管理岗位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经北京市二级以上医院体验合格、有劳动能力,并符合我公司工作条件和要求的劳动者
其它不符合以上聘用条件,又符合公司需要的特别人才,须经公司总经理书面同意后,方可录用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应向公司行政人事部提交真实的下列表件: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北京市区级或以上医院体格检查表,经体格检查不符合我公司工作要求的,不予聘用,食堂工作人员须提供市、区级或以上医院相关岗位体检合格证
2、本人的毕业证、职称证、特别工种上岗证等其他相关证件
3、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和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证件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录用:1、负有刑事责任者;2、与其他公司有存续劳动关系者;3、吸食毒品者;4、有明显不良嗜好者;5、身体健康状况难以胜任工作者
第九条 行政人事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