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通过山路、涵桥、便道、航渡行车安全操作章程第一条 山区道路运转1、机动车制动、传动、转向、灯光等安全技术性能完好有效,按核载规定装载,不超载、混装。2、选择合适档位运转,不超车、占道、超速行驶。3、严禁熄火滑行、空档滑行或高速档运转。4、下坡时严禁超车、长时间制动。5、客运班车在夜间 22:00 点至次日凌晨 6:00,不得通过道路等级三级及以下的山区道路。6、按通行标志和交通规则运转。第二条 在涵桥上运转1、在限载通行吨位要求范围以内方可通行,减速慢行。2、应礼让三先,减速慢行,最高时速不准超过 20 公里。3、不抢道、占道行驶。4、距离桥梁、涵洞二十米以内的路段,不准停车。5、按通行标志和交通规则运转。第三条 便道运转1、在限载通行吨位要求范围以内方可通行,减速慢行。2、要注意过往车辆、行人动态,不抢道、占道行驶。3、按通行标志和交通规则运转。第四条 航渡(渡海、江、河、湖、水)运输1、机动车制动、传动、转向、灯光等安全技术性能完好有效,按核载规定装载,不超载、混装。2、依次待渡,服从渡口管理人员的指挥。3、客车登渡时,旅客必须全部下车登船,空车登渡,低速上下渡。4、登渡后应拉紧手刹,客运驾驶人不得离开驾驶室。5、按通行标志、交通规则和航渡规则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