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民事检察监督立法

民事检察监督立法_第1页
1/18
民事检察监督立法_第2页
2/18
民事检察监督立法_第3页
3/18
民事检察监督立法 摘要:在民事执行阶段,民事检察监督立法的缺位导致民事执行案件在执行程序上和适用实体法上产生诸多暇疵,基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立论基础,提出了民事执行程序检察监督体制的重构。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民事诉讼是私法诉讼,强调私法自治。”[1]但民事诉讼领域缺乏第三方力量的监督,同样会产生严重的后果,遂以民事检察监督的司法机制融入民事诉讼领域。总体看来,民事诉讼各阶段在民事检察监督的有效参加下,均能得到良好的开展。但是,作为民事诉讼的末端——民事执行阶段,民事检察监督的参加性不甚理想,公权力介入的不畅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执行不力、执行不公的司法困境。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法分析 2025 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该条明确规定了国家监督权对民事诉讼领域的监督。那么,人民检察院如何行使监督职能,因为它不能参加到民事诉讼领域中成为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假如有法律规定的法定情形的可以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可见,作为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是民事抗诉,对象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一些司法解释,不断限制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法院执行裁定行为的法律监督。如 199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不属于抗诉的范围。因此,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于法无据,人民法院不与受理。”再如,1996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察机关对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因案件尚未审结,不涉及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于法无据。如其坚持抗诉,人民法院以书面通知形式将抗诉书退回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明显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几乎排斥了民事检察监督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适用,由此产生了一系列消极的司法影响。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立法失衡所导致的司法困局 缺乏监督的民事执行案件必定在执行程序上和适用实体法上产生诸多暇疵,在长时间的积累之下,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如今执行难...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民事检察监督立法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