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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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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一、局属各单位所实施的工程项目在开工之前必须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或安全责任书。 二、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参加水利工程的投标,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还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取消其所在单位的投标资格。 三、各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要落实保证安全有序生产的措施,并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施工作业人员要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管理制度,正确合理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安全措施不到位的严禁开工。 五、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章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六、施工企业要在工程开工之前编制保证安全有序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报项目实施单位批准,局安全办公室备案。建设过程当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有序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重新报项目法人批准,报局安全办公室备案。 七、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八、 水利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保护事故现场,及时上报。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事故现场人员和事故单位要根据国家和我县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局主要领导报告。 九、局属各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事故的,年终考核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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