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码头消防冷却水量的计算方法在《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法律规范》(JTJ237-99)中,对油码头消防冷却水量作了具体规定,并提出冷却范围的计算公式,但对式中的几个参数,尤其是对油船最大舱纵向长度、最大舱面积的确定方法未作规定。经分析,笔者给出了这 2 个参数的计算方法,供参考。1 消防冷却水量 冷却水量的大小直接与冷却范围密切相关,JTJ237-99 中第6.2.7.1 款规定冷却范围为: F=3LB-fmax 式中:F—冷却范围(m2); B—最大船宽(m); L—最大舱的纵向长度(m); fmax—最大舱面积(m2)。 计算式中 B、L、fmax3 个要素,B 一般可以查询到,而 L 及 fmax的数据难于查询到,L 及 fmax 的数据往往随设计人员掌握资料的多少而变化,常带有盲目性和随意性。因此造成消防冷却水量的计算值可能因人而异,数据相差特别大,希望在法律规范中应排列出各个吨级油船的 L 及 fmax 参考数据,供设计人员及消防审核部门参考。以保证同一等级、同一规格的油码头消防设计的法律规范性和同一性。为此目的,笔者试图找出油码头消防冷却水量大致可遵循的一个法则,例如停靠油船的规格分级按《海港总平面设计法律规范》(JTJ211-99)附录中所列油船规格,见表 1。 现按装卸甲类油品一级码头的标准来计算各个吨级油船的冷却范围。 油船的货油舱的长度限制根据《船舶设计有用手册》中 6.7.5.2款“货油舱的条款”的货油舱长度限制规定,MAPROL 要求每一货油舱的长度应不大于 10m 或按手册中表 6.7.5.2 的数值(表 2),取两者中之大值。 边舱宽度 bi,按 MARPOL(73/78 国际防止污染海洋公约)13F 附件 I规则规定,边舱 bi=0.5+DW/20000 或 2.0m(取两者中较小值),最小值 1.0m。据此排列出油船的消防设计参数(油船的船舶吨级按“新法律规范”中第 3.0.2 条一级码头船舶吨级>=20000DWT 计)见表 3。2 冷却范围 冷却面积按 JTJ237-99 第 6.2.7.1 款冷却范围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确定。第 6.5.6 条“装卸甲类油品的一级码头至少应有 1 艘消防船或消拖两用船进行监护。每艘消防船消防炮的总流量不应小于 100L/s”。油船着火舱的“冷却水可以由水上、陆上消防设备共同提供,但陆上消防设备所提供的冷却水量不应小于全部冷却水量的 50%。根据JTJ237-99 的有关规定,可得出装卸甲类油品一级码头的油船消防冷却水的最小供给强度,见表 4。 油码头消防水炮的布置“应对着火油舱周围一定范围的油舱甲板面进行冷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