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二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全国每年发生的工业污染事故多达数千起,因环境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逾千亿元,由环境污染和破坏引发的民事纠纷日渐增多。作为承担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法律后果最主要的责任形式——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目前已成为我国环境立法、司法及环境法学研究中普遍关注的问题。环境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责任,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违反了民事法律上的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环境造成人身、财产或环境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民事责任,不仅对民事责任的一般问题作了规定,而且还特别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时,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无过失责任原则概念所谓“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失,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转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无过失责任”原则是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个人,只要自己的污染危害环境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即使自己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民法上实行过错原则是一个普遍原则,即加害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在环境保护法中对破坏环境者追究民事责任,实行的也是过错责任原则。但在环境污染危害中,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无过失责任”原则,我国环境保护法也是如此。例如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海洋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损害的一方赔偿损失。”而造成污染损害的一方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则不是赔偿的必要条件。《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都有类似的规定。2、无过失责任原则的特征(1)不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2)不能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即使通过过失概念客观化和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也难以确定加害人有过错;(3)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4)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三、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的原因及意义在环境污染危害中之所以要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主要是由于环境污染危害大,后果严重,危害生物和人体的健康,甚至还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必须从严追究法律责任,同时,环境污染危害案件一般都比较复杂,涉及到一系列专门的科学技术和科学知识,受害人要直接证明加害人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十分困难。采用“无过失责任”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推动排污单位积极防治环境污染,增加排污单位的环境意识,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具体而言:(一)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现环境法的正义价值从一定程度上讲,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对传统侵权行为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的反动。在过错责任原则之下,除了因自身过错行为引起损害后果之外,行为人不承担其他额外的义务,由此更多地体现了正义价值之自由侧面的内在要求。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则不同,它弱化了对行为人主观状态的考量,同时融入了更多的社会利益因素:行为人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基础有时并不是违反了自由权利的行使规则,而是违反社会利益的现实性甚至可能性。由此,无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