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与社会保险 摘要:社会保险接续问题,近年来越来越多地在实践过程中受到各级政府及企业的重视。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工作,社会保险关系可以顺利实施转移接续,但有相当的一部分人员因自身原因转换工作单位,流动到本人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区域以外的地方,由于企业的干预及特别性,社会保险关系无法顺利接续。 现在人才流动比较平凡,城市间无法享受保险,统一保险待遇,存在户口限制,现有的社会基础没有达到,以后希望保险统筹化。尤其销售企业,布局都是根据区域设置的,一旦工作需要,员工在区域间调动,马上就牵扯到社会保险无法在当地实现的问题,尤其在大中型城市,要是建立就存在不能连续计费的问题,这个问题是随着社会化人才流动尤为凸显的一个问题。 根据流动人口的实际状况,我们提出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应当以工伤、医疗保险为切入点,有条件的开展商业保险,在解决好工伤、医疗保险的前提下,再解决流动人口的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问题。论文百事通当然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体系应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险部门进行归口管理,以降低其运行成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商业保险、养老保险构成了流动人口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 工伤保险 由于国家的人力、财力的限制,加之户籍制度的特别性等,流动人口的工伤保险必定有别于城市职工的工伤保险。可以实行雇主责任制的方式,由各商业保险公司依法经营。政府的作用是加强流动人口工伤保险立法工作,强制企业或雇主投保,规定不同工种的最低保险金等,是流动人口的工伤赔偿得以实现的前提。而不需要直接经办,以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作用。 医疗保险 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险体系不可能根据城市公费医疗体系建立,因为其弊端很大,国家已在试点的基础上出台了新的医疗保险制度。我们认为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险体系应建立大病费用部分社会统筹的保险机制。因为大病治疗时间长,所需费用高,为了能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以解决医疗基金的不足问题,应当针对流动人口建立大病费用社会统筹机制。在具体操作中应该把握以下几点:第一,要坚持民办公助和自愿参加的原则。要建立以个人投入为主,地方财政适当支持的筹资机制。第二,形成的基金纳入相应的保险机构专项管理。凡参加大病费用统筹的人,均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大病治疗卡,病人可持卡到有关定点医院进行治疗,所需费用除按规定由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外,由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第三,要因地制宜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