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济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取得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并完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实行措施,引导推动旧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以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行业进展。第七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法律规范的原则。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及配套建设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重点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规划报建图中明确标明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将物业服务用房纳入建设配套项目计划,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