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实施参考方案讨论稿济南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实施方案高危孕产妇管理是围产保健工作的重点,是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围产儿死亡率的一项有效措施
为切实做好高危孕产妇管理,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充分发挥各级职能,加强信息沟通和反馈,密切临床与保健的协调配合,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山东省孕产期保健工作法律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法律规范要求,结合我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高危孕产妇的管理率 100%,高危孕产妇的住院分娩率100%,不断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
二、对象、标准和范围(一)对象:从妊娠开始至产后 42 天的高危孕产妇(凡妊娠期因某种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与新生儿健康或导致难产者)
(二)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孕产妇高危因素筛查评分标准根据《济南市高危孕产妇评分表》(附件 1)执行
(三)范围:包括辖区内常住与流动孕产妇
三、管理程序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根据《山东省孕产期保健工作法律规范(试行)》要求为所有孕妇提供产前检查,在孕 12 周前对孕产妇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同时严格根据《济南市高危孕产妇评分表》进行孕早期高危筛查,在孕中、晚期进行复评,对筛查出的高危孕妇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辖区内怀孕 12 周内的孕妇进行首次产前检查,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通过详细询问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等进行高危初筛,不得缺项、漏项或造假;如发现有妊娠期合并症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确诊
凡筛查出的高危孕妇应在《济南市高危孕产妇登记本》(附件 2)进行登记(必须记录该孕妇的详细联系方式),同时填写《海南省高危孕产妇预约卡》(附件 3),告知孕妇或家属高危妊娠危险性,嘱其下次产前检查凭该卡优先安排
同时,在其《孕产妇保健手册》封面标记“高危”,并注明初评日期;在手册“孕期特别情况及处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