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公司危险废物环境防治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公司范围以内从事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根据本办法管理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备危险特性的废物。第四条 生产技术安全科负责全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处室负责本单位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生产技术安全科根据国家和本市污染源申报登记的有关规定向上级领导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第六条 供应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全厂危险废物的对外处置,生产技术安全科负责监督。供应科审查从事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申请处置我厂危险废物时应出事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根据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第七条 供应科督促对购买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将根据从产生、运输和接受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并由供应科留底存档,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第八条 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私自将危险废物卖给无危险废物处置的单位,生产技术安全科假如发现违规行为,将根据厂有关规定处罚。第九条 直接从管理、生产危险废物的人员,由本部门及生产技术安全科组织进行专业培训,经培训合格之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第十条 我厂应建立危险废物环境预案,发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污染事件时,必须立即实行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十一条 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按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统一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运输识别标志的申领和放置,根据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运输危险废物时,委托、运输和装卸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的管理规定执行。 运输过程当中应有防泄漏、防散落、防破损的措施。 禁止使用载客的交通工具装运危险废物或者客货混装。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