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企业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一)大中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 3—8 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 2—5 元; 3.露天矿吨煤 2—3 元
(二)小型煤矿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50 元;2.低瓦斯矿井吨煤 6 元
有关企业分类标准,按现行国家煤炭工业矿井设计法律规范标准执行;有关高、低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界定,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下发前,企业若已执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与本办法相对比,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根据相关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和规定的浮动范围以内自行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允许随意改动
确需变动的,经报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安全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以内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