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行为界定一、共性部分(一)、严重“三违”行为1、无安全措施安排生产的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员工上岗生产的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相关规定的4、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5、对抵制或举报违规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6、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7、特别工种未经过培训安排上岗的8、作业时,不根据相关规定佩戴保险带的9、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10、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11、有冲击地压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在 20 分钟内进入工作面的12、无《安全运转许可证》组织生产或运转的13、造成各类重大安全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相互推诿的14、可引发造成人身或非伤亡事故的其他严重“三违”行为的15、喝酒后上岗的(二)、一般“三违”行为1、班中睡觉的2、打架的3、固定岗位脱岗,窜岗的4、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5、上下井不排队候罐、候车,抢上抢下的6、未持证进入要害场所的7、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8、瓦检员或瓦安员未能根据相关规定配备的9、跨越输送带,不走专设过桥的10、不根据相关规定发送信号的11、穿化纤衣服下井的12、井下不根据相关规定佩带自救器的13、人行车、罐笼超员的14、乘平巷、斜巷人行车不挂(关)防护链(门)的15、在井口 20 米范围以内吸烟或有其他火源的16、一般工种未经过培训上岗或特别工种未持证上岗的17、井口及井下人员不戴安全帽或在井下随意脱掉安全帽的18、井下随便拆卸矿灯的19、上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的20、司机不根据相关规定信号操作的21、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的22、未能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隐患的23、生产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24、规程、措施的内容违反上级有关规定的25、不实行一工程一措施的2